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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彥佑  

            陳泳廷  

一、債務人陳彥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泳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泳廷為保證人,如聲請人對債務人陳彥佑無財產可執行或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泳廷負起保證清償責任。(二)債務人陳泳廷偕同保證人陳彥佑前於民國112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110萬元(分別為96萬元、14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05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2年01月05日起至119年01月04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14年09月05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1108元
陳彥佑
自民國114年09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02
新臺幣89945元
陳彥佑
自民國114年09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1108元
陳彥佑
自民國114年10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無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