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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王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001
262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288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768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888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5
981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6
1,020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7
1,312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8
1,370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9
1,414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0
1,534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1
1,628元
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2
1,989元
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3
3,102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4
3,965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5
4,303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6
4,447元
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7
8,184元
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