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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39號
債 權 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秋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黃秋音之確切身分證號(依本院查詢之證號名字為黃秋「愔」)或提出黃秋「愔」之自費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