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玉秋、林川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撤回對債務人林川龍之聲請(林川龍已於107年4月19日死亡)。
三、聲請狀未有債權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