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何曜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至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請註明案號股別,避免重覆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