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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蔡宜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001
377,531元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99%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002
1,733,503元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24%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003
91,416元
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