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
債 權 人 胡家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黃田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合約書並無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簽名蓋章,請撤回分潤之請求,並釋明扣除分潤後之請求金額,並列明計算式)。
二、更正年利率為5%(合約書並無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簽名蓋章)。
三、請撤回對債務人黃田富之聲請(合約書並無黃田富之簽名蓋章)。
四、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