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
債 權 人 胡家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芸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補正狀所載,債務人只有郭芸蓁,釋明是否撤回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黃田富之聲請。
二、釋明得列郭芸蓁為債務人之依據(郭芸蓁是以尚溢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代理人身分代表公司簽發,非以個人身分為契約行為,自不應使其負契約上之責任,又匯款單之收款人並非郭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