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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江文希  

            曾馨慧  


一、債務人江文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肆佰伍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文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馨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001
25,500,000元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4日止
2.84%
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002
6,001,048元
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003
3,095,127元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