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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債 權 人 元翔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榮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百分之幾?(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