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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債 權 人 劉航志即六十六師傅中式便當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靜即晉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晉源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