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鄭啓東
鄭心竺
一、債務人鄭啓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以新台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以新台幣壹仟元,延滯第三期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啓東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心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