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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15號
債 權 人 程信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永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對債務人王永澤請求依據。(依台端提出聲證一所示,債務人僅為擔保人,惟契約並無相關字樣約定債務人須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