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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
債 權 人 圓食優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尚溢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