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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00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柯冠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孟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遲延利息(違約金)之給付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