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債 權 人 萬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撞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聲請事項中各期應付款款翌日明確之年月日各為何。
三、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四、釋明請求之利率為何(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五、債務人撞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