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02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史嘉音
債 務 人 黃子芸律師即蕭詠太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蕭詠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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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 | | |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