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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
債 權 人 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仲凱即天禹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天禹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