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05號
債 權 人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紐約大蘋果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台南地方法院查詢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紐約大蘋果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