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許竣焱
法定代理人 許家瑞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佩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四四,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