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8號
債 權 人 德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500元×2債務人=1000元,只繳納500元)。
二、請求標的應釋明各債務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三、釋明台端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四、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五、債務人宇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