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勝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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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5年12月28日起至96年6月27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違約金 自96年6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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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5年8月29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按年息1.96%計算之違約金 自96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9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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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