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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勝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53,319元
95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8%
自95年12月28日起至96年6月27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違約金
自96年6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30,020元
95年7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6%
自95年8月29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按年息1.96%計算之違約金
自96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9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