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于峯、黃家瑜(原名:黃筱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黃于峯、黃家瑜(原名:黃筱雯)之212,706元部分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契約書所示,債務人黃家瑜(原名:黃筱雯)僅為一般保證人)。若無法提出請更正為若對債務人黃于峯清償無果時,由債務人黃家瑜(原名:黃筱雯)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