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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于莉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靖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