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洪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912元
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50,581元
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150,581元
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