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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
債  權  人  竹茂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駿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銘醉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催討製作專案報酬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請求新台幣8,000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2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