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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張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10,520,210元
114年11月11日起至115年4月11日止
2.85%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4月11日止,按年息0.2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4月12日起至115年6月12日止,按年息0.30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02%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1%
002
597,191元
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37%
自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