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債 權 人 宏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宏毅
債 務 人 翔展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藯慈
債 務 人 伍世偉
○、(一)債務人翔展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參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洪藯慈、伍世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參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一)(二)項之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為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