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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 權 人 杉民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文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停車期間所產生之損失之依據,並提出佐證。
二、釋明停車費之依據,並提出佐證。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