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李世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想家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支票2張正確利息起算日。(請註明年月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釋明債權人究為李世「強」抑或李世「强」。
三、表明債務人理想家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