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
債 權 人 屏榮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3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為提示證卷,無退票理由單時無從准予請求票款)。
二、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