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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郭唐宇  
債  務  人  臻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少澤  

債  務  人  吳忞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4,50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
2.295%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551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2.295%
自民國115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898元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2.295%
自民國115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76,473元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2.295%
自民國115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4,876,256元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
3.025%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9,056元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
3.025%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