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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照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照凱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91,48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