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高雄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敬
債 務 人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對債務人劉素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劉素華請求之依據,惟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陳報之補正狀,仍無法釋明對債務人劉素華之法律原因。是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劉素華對債權人負有債務,自無從對該債務人劉素華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該債務人劉素華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