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債 權 人 巽豐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裔桀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指定 送達)
債 務 人 范文詩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