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異 議 人 莫秝溱
即債 務 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5年3月18日寄存於異議人之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規定,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遲至民國115年4月23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5年4月21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 ,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