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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39,534元正未給付,其中232,887元為本金;6,6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100,523元正未給付,其中96,998元為本金;3,5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34,963元正未給付,其中32,535元為本金;2,091元為利息;3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6,083元正未給付,其中24,407元為本金;1,598元為利息;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33,035元正未給付,其中30,815元為本金;1,865元為利息;3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3,754元正未給付,其中22,056元為本金;1,214元為利息;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謝淑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累計33,242元正未給付,其中31,138元為消費款;1,530元為利息;5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887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6998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2535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4407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30815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22056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
31138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