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哲豪
債 務 人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展瑋
人
債 務 人 許騰文
許美惜
一、(一)債務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展瑋、許騰文、許美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展瑋、許騰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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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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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