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姚宥羽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管理姚宥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