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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債 權 人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裕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何,請註明票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