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債 權 人 一家電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啓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伯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一家電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字為何。
二、聲請狀未有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三、釋明債務人名稱林伯賢是否為誤載(依所提附件為林柏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