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陳天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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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新台幣)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自115年2月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以4,741元按年息0.992%計算。 |
| | | | 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4月2日止,以9,522元按年息0.992%計算。 |
| | | | 自115年4月3日起至115年5月2日止,以14,343元按年息0.992%計算。 |
| | | | 自115年5月3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以14,343元按年息0.99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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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8月3日起至115年11月2日止,以14,343元按年息1.984%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