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胡少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巡光、王文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得為連帶之依據,依借據約定王文雲為一般保證人(若無法釋明,請更正請求為,若對債務人曹巡光執行無果時,由債務人王文雲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