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03、A04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委任狀未有代理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