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蘇鳳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名字為何。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嘉賀保全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