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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世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請求以「一定數量」為標的,請釋明究竟要請求給付之「總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