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0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詣孟(原名:侯詣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債務人之確切名稱(經本院查詢,"侯詣孟"並非"林詣孟"之更名)。
二、提出債務人林詣孟欠費金額18,736元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原提出之名稱為侯詣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