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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亭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約編號CZ0000000000000之合約書影本(聲請狀未附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