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盧信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於民國11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96,39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