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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紀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紀美慧於民國114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0日止累計490,585元正未給付,其中475,083元為本金;14,70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5083元
紀美慧
自民國115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